金融監管總局:規范小貸公司外部融資,嚴格“1+4”融資杠桿倍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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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金融監管總局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于近日制定發布《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15%。
對于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辦法》規定對單戶用于消費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對單戶用于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具體來看,《辦法》共7章、60條,包括總則、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非正常經營企業退出、監督管理、附則等。一是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范圍及貸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優化單戶貸款余額上限標準,突出小額、分散的業務定位;嚴禁出租出借牌照等違規“通道”業務;規范外部融資,嚴格“1+4”融資杠桿倍數指標,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條件。二是強化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細化關聯交易管理要求,明確不良貸款劃分標準,并對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規范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系統,應滿足全流程線上操作、風險防控體系健全、符合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條件。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對合作機構落實名單制等管理。三是細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對小額貸款公司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營銷宣傳、客戶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規范,并強化對違規和不正當經營行為的負面清單監管。四是進一步明確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責,加強中央與地方的監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共同引導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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