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財險分公司對小學生骨折傷情提出質疑 法院判賠償損失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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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的一則二審民事判決書,將人保財險一分公司和一位小學生客戶的理賠糾紛公布于眾。
小學生骨折后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對其司法鑒定的傷情級別提出異議,要求法院改判或重新鑒定。法院最后會如何判決?
01
引發(fā)理賠糾紛
判決書顯示,朱某是河南永城市一小學的學生。2021年8月,學校向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投保了校園責任保險一份,保險期間是一年,保障的項目是每名學生每年責任限額15萬元,其中含每生每年醫(yī)療費賠償限額3萬元。
投保成功后,在保障期間內不幸發(fā)生一起學生受傷事故。
2021年11月,學生朱某在教室內不慎摔傷,入住永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
經(jīng)醫(yī)師診斷,朱某為孟氏骨折,其他診斷為肱骨上骨折,行左側孟氏骨折內固定術。
2022年7月3日,朱某再次因該傷入永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期間做了取除骨折內固定裝置術,共支出醫(yī)療費17009.86元。
后來,朱某就學校投保的保單向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申請理賠,但二者就傷情級別產生分歧,由此引發(fā)理賠糾紛。
2022年8月,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對朱某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朱某的損傷左肱骨骨折累及骨骺構成十級傷殘,綜合評定護理33-60日。為此,朱某支出鑒定費1300元。
02
判保司賠10萬
一審法院認為,學校為小學在校學生投保校園責任保險,而朱某是該校小學學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應當由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按照約定支付保險金。
一審法院強調,本案中,朱某構成工傷十級傷殘,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費用,經(jīng)認定合計100812.74元。保險限額為15萬元,因此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賠償朱某各項損失100812.74元。
一審宣判后,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不服判決,遂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認為,朱某不應當構成十級傷殘。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意見書認定:朱某左肱骨骨折累及骨骺構成十級傷殘。事實上其骨折并沒有累及骨骺。
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接著表示,2021年12月朱某的永城市人民醫(yī)院的出院記錄的出院診斷記載:1、左肱骨髁上骨折;2、左側孟氏骨折。其中并沒有記載朱某左肱骨骨折累及骨骺。不累及骨骺,就不可能構成十級傷殘,因此其對該傷殘不予認可。
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還指出,針對朱某的傷情,其申請重新鑒定,要求二審法院準許其申請,或者不采信朱某十級傷殘的意見并改判。
二審當中,雙方均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肯定。
二審法院認為,朱某的出院記錄診斷記載為骨折,雖未記載是否累及骨骺,而其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記載左肱骨骨折累及骨骺,司法鑒定標準是嚴格按照人體損失致殘程度分級所確定的標準進行的表述,出院記錄并未要求必須按照人體損失致殘程度分級確定的標準進行表述,這兩種表述方式的嚴謹程度不應當作為判定是否構成傷殘的依據(jù)。
二審法院同時強調,司法鑒定機構是按照人體損失致殘程度分級確定的標準作出的司法鑒定結論,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沒有相反的證據(jù)否定司法鑒定結論,該鑒定意見應當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于是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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