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長代客理財血虧3000萬,浙商證券該不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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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公司研究室
文/海川
近日,浙商證券(601878.SH)與當地一位六旬老太太周某的一起代客理財官司引發圈內熱議。這起代客理財發生在A股大牛市2015年的4月15日—6月30日。
這些年,券商從業人員違規代客理財糾紛不少見,浙商證券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圈內關注,主要是因為三點:一是代客理財的李某身份很特殊,其時任浙商證券公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二是虧損程度很離譜,兩個半月3000萬本金只剩45萬,虧了98%;三是這起官司從杭州中院到浙江省高院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歷時6年才終于塵埃落定。
業內人士認為,這起拖延6年之久的官司,其實沒有真正的贏家,代客理財的兩個直接當事人不說,就是浙商證券也是贏了官司輸了名聲,不僅為此遭受證券監管機構處罰,也將內部管理不完善問題,再度曝光于世人面前。

1.浙商證券監事長替六旬鄰居理財,兩個半月虧損98%
2015年,李某時任浙商證券公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一般來說,證券公司的監事會或者監事主要履行合規管理職責,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沒想到,李某這個監事長卻不務正業,私下干起代客理財。
這起代客理財官司的案情并不復雜,與此前同類糾紛,起因、過程、結果都大同小異。
公開信息顯示,六旬老太周某與李某是相識多年的鄰居,2015年4月13日,周某在李某的陪同下,來到浙商證券公司總部辦了開戶手續,相繼開通了證券賬號、期貨賬號。之后,周某向其證券賬號、期貨賬號共同綁定的銀行賬戶匯入了3000萬元。
李某身為浙商證券高管,擁有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不過,其理財技能可不是一般的爛。
自4月15日起,李某在周某期貨賬戶內操作,到5月19日止,3000萬就變成了2215.68萬;5月19日后,在周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李某再次更改周某期貨賬戶的交易密碼,直到6月30日周某要求重新更改密碼為止,賬戶內僅剩45.04萬元。
換句話說,這2個半月,李某一通操作猛如虎,周某賬戶卻從3000(萬)變成45(萬),血虧98%。
真金白銀損失了近3000萬,友誼的小船自然也說翻就翻。
李某自知理虧,于是向周某出具了《關于挽回損失計劃》,李某在計劃中承認并承諾將其在杭州青山湖的一套別墅變現,房款用于補償給周某的部分損失或者抵押給周某,其余損失將在兩年內補償完畢。
遠水解不了近渴。
周某為了挽回損失,就以浙商證券、浙商期貨違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疏于管理,缺乏監管,開戶后出現周某賬戶密碼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以浙商證券名義進行營銷,缺乏從業底線,致使自己蒙受巨大損失等為由,將浙商證券、浙商期貨、李某告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杭州中院判決浙商證券不擔責,周老太不服連番上訴
代客理財類案件,因為其多數私密交易,出事后雙方都向有利于己方舉證,因此,調查、取證的過程很麻煩,案件審理時間偏長。浙商證券原監事長這起代客理財案件也不例外。
2015年春夏發生的糾紛,2020年4月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才公開審理。
庭審信息顯示,杭州中院認為,事實表明周某對李某操作其期貨賬戶進行交易是明知且認可的,故周某訴稱其未委托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與查明事實不符。
法院同時指出,李某未經周某同意,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碼后擅自進行交易,造成周某期貨賬戶巨額虧損,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周某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碼后未及時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后果。因此,酌情確定李某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
但是,杭州中院沒有支持周老太要求浙商證券、浙商期貨對其財產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的訴求,認為這一指控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杭州中院認為,李某時任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并不負責證券或期貨業務,也無進行證券或期貨業務營銷的職權,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不禁止其從事期貨交易,浙商證券、浙商期貨并無權對李某操作期貨賬戶進行監管。
簡而言之,杭州法院認定:由于周某知情,對周某賬戶損失,李某不負全責,浙商證券、浙商期貨不負連帶責任。這樣的結果,周老太自然不會滿意,于是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訴,但二審維持了原判。周老太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最高法駁回周老太再審申請,浙商證券贏了官司輸了名聲
一起不算復雜的理財案件,因原告不服,卷宗最終被擺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案頭。
最高法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主要集中在兩方面:第一,關于原審判令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是否適當的問題。第二,關于浙商證券、浙商期貨對于周某的損失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
對于第一個問題,最高法認為,原審認定周某的放任行為對于其損失亦具有過錯,并依據侵權責任法認定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對于第二個問題,公司研究室仔細研讀了有關判詞,發現關鍵是以下3點:
首先,最高法認定周某在浙商證券開戶時,券商及期貨公司履行了風險告知等義務,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二者在本案整個開戶環節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其次,根據一審起訴狀,周某在明知李某職權范圍的情況下仍委托其操作,并且李某出具的《關于挽回損失計劃》表明李某操作周某期貨賬戶僅為周某與李某之間的私人行為,與浙商證券、浙商期貨公司無關,亦無證據顯示李某的前述行為得到了浙商證券的授權。
最后,監管部門罰單僅表明浙商證券內部管理不完善,并未明確浙商證券侵害周某利益。
綜上,最高法裁定,駁回周某的再審申請。
這起綿延6年的代客理財官司,終于以維持一審判決劃上了句號。不過,涉案三方幾乎沒有真正的贏家:李某是自作自受;周老太所托非人,自身有一定責任,最終只能拿回部分損失;浙商證券贏了官司,但內部管理不善問題再度曝光于天下,品牌與名聲都蒙受不小損失。
毋庸諱言,如果李某當時不是浙商證券公司的監事長,也就是外人眼里的“內部人士”,那么,即使是鄰居兼好友,周老太也不會更不敢委托他代自己理財。正因為如此,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師事務所趙璇律師對界面新聞表示:“根據合同對象、利益歸屬、締約場所、員工身份等因素來看,李某行為已具備職務行為特征。浙商證券公司、浙商期貨公司雖例行履行了風險告知等義務,但其制度缺位,風控失察與客戶巨額損失間,存在不可推卸的因果關系,應與李某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行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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