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收費新規三大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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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晚間,《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簡稱《規定》)正式發布,并將自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相較于《征求意見稿》,正式版本《規定》變化不大,主要有三大看點。
第一,調整券商承銷費用收取辦法,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
這一要求主要針對IPO超募部分券商投行高比例收取承銷費現象。圈內人透露,以外券商在承銷中,往往想辦法提高IPO發行價,擴大融資規模,然后對超額部分高比例收取提成。新《規定》實施后,投行收取承銷費用時,超募部分必須與非超募部分同比例收費,不可再行收取額外費用。
與此同時,《規定》在列舉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禁止情形時,在此前強調禁止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服務費用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不得違反規定在不同業務之間調節收取服務費用。
第二,明確中介機構收費不得與企業上市結果相掛鉤。
按照國內IPO付費慣例,IPO企業支付給中介機構的費用往往與其上市與否高度掛鉤。有些投行、會計所為了搶項目,不惜大幅降低IPO前期收費,在此種情況下,如果企業上市失敗,企業向投行、會計所支付的費用,可能無法覆蓋相應中介機構的投入成本。
新規實施利好中介機構,企業在向投行支付保薦費用、向會計所支付審計費用時,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支付,但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介機構與擬IPO企業的利益捆綁程度,繼而促使投行、會計所、律所等中介機構更好履行資本市場“看門人”職責,不要淪為企業造假上市的幫兇。
第三,禁止地方政府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違反規定而給予獎勵的,應當追回。
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在就《規定》答記者問中提到,實踐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幾率,并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范效應。
然而,這一做法逐步顯現出一些弊端。一方面,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
不過,新規規定,追回僅針對2025年2月15日《規定》施行以后再度出現者,此前給予獎勵的不再追究。(公司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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