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偉東|論中華法系的偉大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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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方法學
施偉東
上海市法學會專職副會長,《東方法學》主編
要目
一、中華法系消亡說不成立
二、法系概念更新勢在必行
三、中華法系有深厚歷史根基
四、賦予中華法系新的時代內涵
五、推動中華法系的復興發展
結語
在以中國式現代化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征程上,法律法學界勇擔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文化使命,在法治文化領域,應著力推動實現中華法系的偉大復興。中華法系的偉大復興對于中華民族復興具有重大意義,不僅在于輻射東亞、影響世界等方面的歷史價值,更在于文明影響力的挖掘、制度投射力的實現以及時代引領力的形成。重構法系定義,至少需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有滿足文明史考察的充分時間長度,二是有能從傳統“母法國”覆蓋轉換成先進制度影響力、投射力覆蓋的現實空間廣度,三是有重要法律文獻作為法系標志性起點的制度先進性高度。應當校正對中華法系內涵、本質、價值等基本問題的認知,賦予中華法系新發展理念,在法理上重構中華法系新時代內涵,結合法治中國的具體實踐,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進行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以更快更好實現中華法系的偉大復興,中華法系的偉大復興理應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在法治領域的標志性成果。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見證了中華民族在歷史長河中的法制建設歷史。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必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在法治領域,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既是黨的二十大總結實踐經驗、順應加強新時代法治建設需要提出的重要論述,也是增強文化自覺、堅定“四個自信”、踐行“兩個結合”的內在要求。研究中華法系有利于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將為聚焦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建構,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大力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國提供寶貴的文化支撐。在以中國式現代化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征程上,法律法學界勇擔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文化使命,在法治文化領域應著力推動實現中華法系的偉大復興。
一、中華法系消亡說不成立
中華法系與中華法治文明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五千余年從未中斷的法制歷史中,形成了一個縱向傳承、代有興革的法文化發展軌跡,這個過程不僅具有內在的聯系性和關聯性,也凸顯了不同時期的時代性、特殊性和創新性。”可以說,中華法系與中華法治文明的發展從未中斷,且并未消亡。中國古代法于春秋之前“有法而無典”,春秋以降“始有法而有典”。“光輝燦爛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產物,而是從夏商周以來華夏大地上各個時代各個民族法律知識、法律智慧疊加的成果。”“論者咸以唐法為得其中,宋以后皆遵用,雖間有輕重,其大段固本于唐也。”唐律對歷代法制的影響一直延續至清末。然而,鴉片戰爭以后,隨著清末法制改革,中華法系是否已經逐步走向解體?目前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中華法系是指封建社會的法律,鴉片戰爭以后,中國的社會性質變了,因此中華法系壽終正寢,這種觀點以張晉藩等教授為代表;另一種觀點認為,中華法系歷經封建社會、近代社會乃至社會主義社會,雖有重大變化,但作為法系外貌來說,依然存在,持此種觀點者以陳顧遠、陳朝璧、王召棠、陳鵬生、張傳楨為代表。
法系屬于西方法學的傳來概念,一般認為,凡是在內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從而形成一種傳統或派系的各國法律就屬于同一個法系。近現代以來,我國學界關于法系概念的代表性觀點有兩種:一是就法律體系而言,某國固有的法律同某些從外國繼受過來的法律,或者同本國歷史上長期積累起來的法律結合起來,形成一種獨特的體系,這就是所謂法系。二是從比較法的角度將世界上各國的法律,按照他們所具有的獨特內容、形式和歷史傳統進行比較,把具有共同特征的歸屬為一類,從而劃分成不同的系統,也就是法系。可見,學界關于法系的傳統認識和劃分,多是以法的某種外部聯系為根據,并沒有揭示出它的本質和發展規律,尚缺乏全面科學的理論依據、適時而動的階段調整和與時俱進的創新品格。當然,不同社會性質中的法律本質確有不同,“中國封建法律經過兩千多年的緩慢發展過程,至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才開始解體。西方資本主義侵略者用大炮轟開了中國閉關自守的大門,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知識和商品一起輸入,對中國的社會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清朝統治者實行變法修律,仿照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起草了新的刑律、商律和其他法律。這些法律還沒有來得及實行,清王朝便被辛亥革命的怒濤所淹沒”,但能否由此得出中華法系解體的結論,仍有待商榷。
基于對法系外部表現形式的不同理解,法學家對法系有不同的分類。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分類是將法系分為印度法系、中華法系、伊斯蘭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但無論怎樣劃分,中華法系都被認為是特點鮮明、獨樹一幟的法系之一。中國“以一個大國巍然屹立于世界文明古國之林;其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各自保持著獨特的內在聯系和不斷發展的連貫性,因而形成了一個自成體系而富有民族特色的中華法系”。中華法系經歷了由簡單到復雜、由低級到高級的漫長過程,肇始于秦朝,在隋唐時期邁過作為一個法系存在的學術門檻,而《唐律疏議》就是這個具有標志性意義的法典。在這一漫長而曲折的過程中,中華法系同其他法律文明一樣經歷了萌芽、產生與發展三個階段,并演進成為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法系之一。總的來看,中華法系源遠流長,憑借著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底蘊深厚、內涵豐富的法制智慧和文化品格,展現出獨特的中華文明特色,蘊含著諸多優秀的法治思想和制度安排。在中華民族的國家治理歷史中,出禮入刑、隆禮重法的治國策略,以民為本、本固邦寧的民本理念,天下無訟、以和為貴的價值追求,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慎刑思想,援法斷罪、罰當其罪的平等觀念,以及保護鰥寡孤獨、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都曾發揮過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國自古以來都很重視法制文化建設,“中華法文化雖遇百折而不撓,勇克時艱,代有興革,形成了內涵豐富、特點鮮明、影響深廣的中華法文化體系,并因其連續性、特殊性、包容性,成為世界法文化史上最為絢麗的一章。”中華法系將本質不同的封建法制、半封建法制、社會主義法制三種法制連成一體,通過民族的和歷史的紐帶關系,共同形成了廣義的中華法系。從歷史經驗看社會性質的變化并不必然導致中華法系的消亡,其在歷史長河中不斷綿延發展,仍然還是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法系之一。
二、法系概念更新勢在必行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五千多年中華文明深厚基礎上開辟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是必由之路。這是我們在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得出的規律性的認識,是我們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寶。”復興中華法系,并不是說要回到過去,而是要在新時代新發展理念的指引下,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進行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重構中華法治文明新的時代內涵。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注意研究我國古代法制傳統和成敗得失,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汲取營養、擇善而用。”在實現中國夢的進程中,中國人民將以時代的新進步為引領,推進中華文明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激發其生命力,弘揚跨越時空、超越國度、具有永恒魅力、具有當代價值的文化精神。因此,在百年之未有大變局的時代背景下,及時推動復興中華法系的討論和深入研究,重構中華法系的時代內涵,是我們責無旁貸的歷史使命。
法系的劃分確實對不同國家、地域的法律特色、源流及歸屬等比較研究具有一定的價值。但是,當代世界所處的基本法律文化環境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這個百年前形成的概念及基于此所進行的劃分是否仍然能發揮其應有的價值?是否需要對其內涵適當地進行調整?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并給出“中國答案”,“把世界上唯一沒有中斷的文明繼續傳承下去”。
關于中華法系及復興中華法系的討論一直存在。早在20世紀30、40年代,我國法學界就已經對中華法系的復興進行過激烈的討論。但是無論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基于靜態的法系認識來理解其內涵和本質,難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20世紀80年代,關于中華法系的大量學術研究成果更是不斷涌現,代表性觀點有二:一是認為“廣義的中華法系顯然應當包括三個歷史階段中本質不同的中國法制——歷三千年之久的封建法制、近代史上曇花一現的半封建法制以及后來居上的社會主義法制”。二是認為“中華法系是隸屬于古代王朝的法系,隨著清朝的覆滅而失去載體,但對構建中華法系,一些法文化中的精髓仍然具有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當前學界對中華法系內涵的研究,多數成果仍然是以靜態的法系概念來定義中華法系的內涵,雖然在內容上有所豐富并在概念的界定上有所區別,但是由于未能抓住法系動態的與時俱進的本質特征,未能賦予中華法系新發展理念和新時代內涵,使得部分學者對中華法系內涵理解出現偏差,將中華法系等同于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
中華法系的偉大復興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中國式現代化在法治領域的標志性載體。復興中華法系,首先必須打破對中華法系刻舟求劍式的靜態認知及其研究范式。對于中華民族的復興而言,中華法系的復興所帶來的重要意義不僅在于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在國家治理和東亞地區的輻射作用,更在于其對全球歷史價值的深遠影響;它所蘊含的“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治世方略,對數字時代的社會治理仍有相當的啟示意義。因此,一方面,我們應該以動態的視角深入理解中華文明的連續性、創新性、統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特點,并重點挖掘其對文明的影響力和制度投射力;另一方面,我們應該從對中華法系定義和內涵的考據性研究轉變到更為關鍵的法理性建構,進而在遵循法學自身邏輯的基礎上,重構法系定義、重塑中華法系的時代內涵。重構法系定義,至少需要跨越充分的時間長度以滿足文明史考察的要求,要有從傳統“母法國”覆蓋轉換成先進制度影響力、投射力覆蓋的現實空間廣度,要有《唐律疏議》這樣的重要法律文獻作為法系標志性起點的制度成果。
三、中華法系有深厚歷史根基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如果不從源遠流長的歷史連續性來認識中國,就不可能理解古代中國,也不可能理解現代中國,更不可能理解未來中國。”在中華文明發展的千年歷史長河中,中華法系始終與中華文明發展保持同頻共振。在漢唐時期,中華法系在法制思想和制度創新上大放異彩,向世界各國傳播先進的中華法治文明。當中華文明發展面臨歷史困境時,中華法系的發展也相應地受阻停滯。不過,正如中華文明歷經千年生生不息一樣,中華法系雖然歷經發展低潮期,但是仍然保有發展的韌性和強大的生命力,對世界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創新與發展作出了諸多的貢獻。中華法系以中國傳統思想為理論基石,融合了法家、道家、陰陽家學說的精髓,尤其融入了具有濃郁倫理色彩的儒家思想,如宗族觀念、綱常名教等,形成了禮法并重的傳統,并以此為基礎解釋法律和審判案件。這就需要我們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進行創造性轉化,吸收人類一切優秀文明成果,實現與時代精神相結合,從而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新時代法律文化。
首先,中華法系蘊含豐富的法制理念。中華法系是“中華民族法治精神的結晶,有許多超越時空、具有普遍價值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回味、傳承和發展”。比如,很多盛世治理都堅持“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本理念,重視人民在治理過程中的作用,“興國安邦,在得民心;以農為本,改善民生;寬以養民,改善民生;愛民富民,民安國強;富則教之,移風易俗;矜恤弱者,重視人命”的民本思想,是一條行之有效的治國理政規律;歷朝歷代多有適用“出禮入刑”“隆禮重法”的方針,注重“天理、國法、人情”的融通,強化禮法對法治的補充;歷史觀中追求“天人合一”的人與自然共生共榮觀,強調“人與自然”一體的理念;古代司法和社會實踐中注重“天下無訟”“以和為貴”,有利于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和良好的社會氛圍。這些理念不僅是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范本,還是彰顯和提升中國文化自信的重要途徑。
其次,中華法系強調整體思維、自然規律等。中國自古注重以整體思維方式把握事物之間或事物內部元素相互聯系、相互統一的關系。一方面形成了八卦、六十四卦、五行生克等整體結構模式,體現自然界乃至人類社會事物的一定共同性;另一方面,宇宙整體和作為整體的具體事物具有統一的結構,遵從相同的演化法則,并由此導出天地一理、萬物一馬、宇宙全息的結論,這種整體思維方式滲透于當時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并產生深刻影響。同時,中華法系強調尊重自然規律。曾經的一些文明古國所采用的經濟發展方式,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甚至導致了其文明式微或經濟社會的衰落,也深刻揭示了人類文明發展中“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的至簡大道。中華文明的文化基因蘊含著對自然的尊重和對生態環境的保護,這種樸素自然觀下的“天人合一、尊重規律”孕育出了豐富多彩的關于生態保護制度文明和智慧。
再次,中華法系注重與世界文明的交流。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以其歷史的悠久性、連續性、系統性、民族性和獨具特色的辯證統一性著稱于世,在東西方法律文明演化進程中有著深遠的影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雖然具有本土性,但也具有世界性,尤其被高麗、日本等鄰國所認同和學習。世界上的任何法系都是在開放狀態下形成。沒有開放,沒有法律的輸入與輸出,沒有為開放服務支撐的法律,產生不了法系的制度影響力,也就形成不了法系。中華法系也是如此,唐朝及之后的中國傳統法律便是在開放狀態下形成與發展的,這些法律深刻影響了東亞一些國家的本土制度,有力地證明了中國傳統法律是開放性的而非封閉性的。“多樣性是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人類文明的魅力所在”。因此,既要充分重視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也不應排斥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四、賦予中華法系新的時代內涵
在中華法系的發展歷程中,社會主義法治文明批判性地繼承了先前的文明成果,吸收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以新發展理念賦予中華法系新的時代內涵。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對中華傳統文化,要堅持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繼承和弘揚其中的優秀成分。要建立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文明研究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為人類文明新形態實踐提供有力理論支撐。”新發展理念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理論成果。自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以后,經過不斷豐富和完善,新發展理念已經逐漸成熟,成為我國各項事業的指導思想。賦予中華法系新的時代內涵應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導,將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融入中華法系復興進程中。
守正創新的中華法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自古以來,我國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積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華法系顯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和中華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蘊,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優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傳承和弘揚,如講仁愛、重民本、守誠信、崇正義、尚和合、求大同等。新時代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理應從中華法系現代性發展出發,在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同時,推進中華法系價值理念、文化底蘊、制度建構、治理經驗等方面的時代性升華、現代性復興,同時又賦予傳統中華法治文明全新的時代內涵,使古老的中華法系煥發出新的生命力。因此,我們必須以中國為基礎,深入挖掘歷史,把握當代,面向未來,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繼承性、民族性、原創性和時代性,同時深入思考如何在新時代為中華法治文明注入新的內涵,不斷推動中華法系在新時代實現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一方面,中華法系的發展需要堅持守正。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有我們的歷史文化,有我們的體制機制,有我們的國情,我們的國家治理有其他國家不可比擬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也有我們自己長期積累的經驗和優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數典忘祖。”“要講清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歷史淵源、發展脈絡、基本走向,講清楚中華文化的獨特創造、價值理念、鮮明特色,增強文化自信和價值觀自信。”另一方面,中華法系的發展需要持續創新。《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指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突出優勢,是我們在世界文化激蕩中站穩腳跟的根基,必須結合新的時代條件傳承和弘揚好。”比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治國理政理念,“禮法結合、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等慎刑法律思想,“出禮入刑、隆禮重法”“情理法”相統一的治國策略及“天人合一”的生態文明觀念,“天下無訟、以和為貴”的多元解紛制度文化,這些制度資源都是在繼承我國古代法律制度和法文化理念精髓的基礎上,立足當代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發展而來的具有本土特色的制度和理念。未來,我國相關法典的編纂及其實施、智慧法治、數字法學的創新建構,特別是通用人工智能、元宇宙、數字人民幣等前沿領域的法治實踐,都將成為中華法系煥新發展的創新抓手。
協調發展的中華法系
中國現行憲法把法治建設、文明建設和現代化建設緊密結合起來統籌安排,明確提出現代化國家建設的目標是“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在建設中國式現代化的過程中,注重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全面協調發展,這是開辟了全方位、多領域、深層次,統籌協調推進的現代化道路。“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格局。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要求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貫徹落實“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保障高質量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文化強國建設、和諧社會建設、美麗中國建設。
例如,經濟現代化要求全面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加快建構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生態文明現代化要求推動綠色協調可持續發展方式與生活方式,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總之,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和具體制度,其中很多內容仍然是“植根于中華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所積淀的深厚歷史文化傳統”。因此,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需要繼續認真研究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與時代要求相契合的內容,“將現代法治理論與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元素有機融合”,形成“助推法治中國建設的積極因素”,特別是能夠結合法治實踐進行具有時代生命力的制度文化,通過不斷創新和轉化,探索能夠滿足人們對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新路徑。
綠色生態的中華法系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明確了我國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任務。報告從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等多元角度,全面系統闡述了我國持續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思路與方法,并對未來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一系列新觀點、新要求、新方向和新部署。作為新發展理念下的中華法系,理應將生態治理的相關理念及制度納入進來。
其一,在思想理念方面,中國式現代化強調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應樹立尊重、順應、保護自然等理念,將生態文明建設置于突出地位,并將其融入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以更加自覺的方式推動綠色、循環和低碳發展,絕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短暫的經濟增長。在構建法治體系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生態保護觀念,尊重自然、熱愛自然,并秉承法德共治、綜合施治的法律傳統,以達至更高的境界。人類歷史已經進入生態文明時代。唯有與自然和諧相處,人類方能在生存和發展的道路上穩步前行。“強調要把天地人統一起來、把自然生態同人類文明聯系起來”,這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思想具有一定的共性,也體現了與馬克思主義自然觀的契合性。其二,在實踐需要方面,當前社會經濟運行中存在著諸多突出矛盾,例如自然資源緊縮、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人無遠慮,必有近憂。不和諧的發展,單一的發展,最終將遭到各方面的報復”,經濟社會的發展絕不能“斷送了子孫的后路”。 對此,在環境保護和生態治理實踐中,要本著對中華民族和全人類長遠發展高度負責的態度,正確處理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貫徹生態底線思維,充分認識到如果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現代化建設走西方式現代化的老路,高度依賴資源消耗和造成環境污染,就會難以為繼。當代人必須要為自然守住安全邊界和底線,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格局。
開放共享的中華法系
新發展理念下的中華法系既是一種具有“本土性”的法治文明,同時也是具有“開放性”“包容性”“共享性”的法治文明。我國基于“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和憲法確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在統一國家之內,形成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不同社會制度即是一個很好的包容性例證。同時,新發展理念下的中華法系,必須面向世界和未來,兼收并蓄、海納百川、胸懷天下,廣泛吸納一切人類法治文明創造的優秀成果。中國致力于建構人類命運共同體,將以最大的熱情和誠意把中國優秀的法治建設成果與世界共享,為維護世界和平和國際公平正義貢獻中國的法治力量與智慧。
中華文明重視學習借鑒世界優秀法治文明成果,積極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國際交流。“中華文明自古就以開放包容聞名于世,在同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鑒中不斷煥發新的生命力。要堅持弘揚平等、互鑒、對話、包容的文明觀,以寬廣胸懷理解不同文明對價值內涵的認識,尊重不同國家人民對自身發展道路的探索,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閡,以文明互鑒超越文明沖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優越,弘揚中華文明蘊含的全人類共同價值,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在全球現代化的漫長進程中,各種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政治制度、社會結構、文化傳統、歷史基礎以及地理環境等多種因素,必然會孕育出各具特色的現代化類型。“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對于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我們要學習借鑒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在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借鑒不是模仿、不是套用。“對國外的理論、概念、話語、方法,要有分析、有鑒別,適用的就拿來用,不適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
五、推動中華法系的復興發展
“周雖舊邦,其命維新。”“革故鼎新、與時俱進是中華文明永恒的精神氣質。”復興中華法系,創造人類文明新形態,要推動中華法系的現代性發展,有組織地對“法系”和“中華法系”的內涵和本質等進行時代性、國情性、系統性研究。因此,要深刻理解“兩個結合”的重大意義,在推動中華法系發展過程中,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建設中華民族現代制度文明。
要善于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并對其進行創造性轉化
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法制歷史源遠流長。“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積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彰顯著中華民族卓越的創新能力和中華法治文明源遠流長的底蘊。自近代以來,中華法系逐漸失去其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能力,陷入了發展低谷,而現代中國法學和法制建設則深受西方法學的影響。這兩種法學模式雖然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著嚴重缺陷,并不能為現代社會所接受。然而,中華法系的傳統文化元素至今仍具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
一是以人為本的仁政理念。中華法系傾向于將社會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引導統治階級施行仁政,以確保社會各個階層的利益得到適度的滿足。這與當前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以人民為中心”的宗旨和目標是一脈相承的。“我們黨領導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發展社會生產力,不斷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治國有常,利民為本”。“以人民為中心,解答了對法治基礎、法律目的和法律效果的認識”。以全過程人民民主為例,全過程人民民主是超越西方碎片化、民粹化、形式化民主的新型民主制度,要求把人民民主各領域和各環節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在新時代的社會治理中,需要“創新公眾參與立法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從而及時獲知人民群眾對于美好的法治生活的需要,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是“禮法互補,注重教化”。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對人民進行道德教育被稱為“教化”,通過這種方式,政策、法律、制度等外在的“他律”被內化為人民的“信守”和“自律”,這是儒家德治的重要方面之一。儒家認為,道德具有最高價值,因此要重視道德教化。中國古代所倡導的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思想,為實現“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有機結合提供了歷史文化的支撐。《禮記·樂記》所講的音樂和政治關系,就是道德倫理觀念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體現,也可以說是一種道德化的國家治理模式。人類內心深處蘊藏著天道,因此,禮和法的終極目標在于“息訟”,以達到理想的“無訟”和諧狀態。這些獨特的法律價值觀念所孕育出的禮制文化,形成了一種獨具特色的文化體系。禮法結合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將禮法融合于法律之中,不僅體現了法律的道德化,更體現了道德在法律中的規范化。盡管法律可以對違法行為進行強制性懲罰,但它并不能完全脫離道德解決人們思想認識問題。自古以來,我們一直秉持著道德與刑罰相輔相成、儒家與法律相互融合的理念。法為他律,德為自律,須兩者兼而有之。法與道相通,德與術相濟,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在國家治理中,法律和道德作為規范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工具,發揮著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法律和道德存在著密切的聯系,法律對道德起導向、制約和保障作用,而道德又通過法律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從而實現對法律的反哺作用。以法安天下,以德潤人心。法治是一種治國方略,而德治則是治理之道,兩者相輔相成。法律的有效實施離不開道德的堅定支撐,而道德的實踐也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和規范。法治和德治是不可分割、相輔相成的。近年來,我國在社會治理實踐中越來越重視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結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為例,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國家法律,反映全體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礎的法律才能為更多人所自覺遵行”。“以法治承載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撐”。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在規范方面的作用,必須加強法律對道德建設的推動作用,使法律法規更多地體現人文關懷,并通過法律的強制力維護道德底線,推動全社會道德素質的提升。
三是強調“誠實守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黨的二十大報告從法治對經濟發展的支撐性、保障性作用出發,對以高質量法治保障高質量發展作出了系統部署。其中,在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部分,指出要“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優化營商環境”。為確保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必須完善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等法律制度,并進一步健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在此基礎上,還要加強道德建設,提高人們對誠信重要性的認識。在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誠實和信用是市場經濟領域法治改革的重要基石,同時也形成了商業道德觀,強調誠信、商譽和貨真價實、童叟無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不僅需要體現誠實信用原則,而且還要注重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規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強調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法律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可以從傳統法治文化中汲取很多經驗和養分。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實現其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大有可為。“中華文化延續著我們國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脈,既需要薪火相傳、代代守護,也需要與時俱進、推陳出新。”目前,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挖掘還遠遠不夠,需要有組織地進行系統深入的研究,實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獨特的法治資源。
要善于用中國道理總結好中國經驗、把中國經驗提升為中國理論
復興中華法系、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除了要傳承和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之外,更要重視對現代法治思維和法治基本價值觀念、原則制度等及時吸收。現代憲法和部門法中的基本法律原則,就是現代法治思維和法治基本價值觀念的集中體現。在借鑒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時,必須對現實有足夠的關照,實現傳統文化與現代社會的有機互動。
首先,建立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盡管中華法系強調德治,但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在此基礎上,還要加強道德建設,提高人們對誠信重要性的認識。因此,必須確立一個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框架,使法律成為社會治理的重要工具。這就需要我們對傳統文化進行創造性轉化,吸收人類一切優秀文明成果,實現與時代精神相結合,從而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新時代法律文化。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為背景,深刻總結歷史經驗,探索適合中國的法治發展之路,這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一個國家的法治之路和法治體系的建設,取決于其獨特的國情特征。只有深刻認識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對治國理政帶來的新要求,才能準確把握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式。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協調,不能忽視國情、超越發展階段,也不能墨守成規、固步自封。“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要整體謀劃,更加注重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只有繼續堅持整體、系統地統籌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才能更快更好地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
其次,強化法律教育和培訓。法律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是因為它能夠在實踐中得到貫徹,而法律的實施需要由人來承擔。法治人才作為推動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主體力量,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具有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地位作用。要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必須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法治工作隊伍。法治人才隊伍建設事關全面依法治國大局,直接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能否順利實現,影響著法治事業興衰成敗。若不加強法治人才的培養,法治領域將無法孕育出杰出人才,全面實現依法治國也將無從談起。要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識、增強公民對社會主義法制的認同感與歸屬感,必須加強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肩負著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培養高素質法治人才、提供科學理論支撐的崇高使命,其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覷。2017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中國政法大學時指出:“高校是法治人才培養的第一陣地。”法學教育與法治人才培養取得顯著成效,向法治領域輸送法治人才數百萬人。法學教育和法治人才培養必須緊跟時代步伐,實現法學專業教育與現代信息技術的深度交融,打破校園與實務部門之間的時空壁壘,將社會資源引入高校,轉化為高質量的教育教學資源,建立覆蓋線上線下、課前課中課后、教學輔學的多維度智能學習環境。為了提升法治人才的實踐能力和技術應用能力,實務部門可以向法學院校開放數字化法治實務資源,通過直播等方式將法庭庭審等實務信息化資源實時接入法學院校,以促進法治教育的發展。
再次,推進司法改革。中華法系注重寬嚴相濟的原則,而在現代社會中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來越高。因此,要推進司法改革,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體系,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在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推動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沒有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就不會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基礎。若法律得以施行而未得到落實,或其執行不力,那么即便制定再多法規,也無法解決問題。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正,而司法則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沒有公平就沒有正義,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保證國家長治久安和廣大民眾安居樂業。司法公正在引領社會公正方面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司法不公則會對社會公正造成毀滅性的破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以更大決心推動司法改革創新,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營造良好政治生態。作為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與中國實際相融合的最新成果,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將人民置于至高無上的地位,以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為奮斗目標。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地追求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致力于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策、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時時在身邊。
要善于學習借鑒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對于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我們要學習借鑒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遺產的精華”。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援引世界思想史中的經典名家學說來闡釋其法治思想。譬如,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國思想家盧梭的“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德國法學家耶林的“羅馬帝國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滅亡而消亡,宗教隨民眾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了影響,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英國思想家阿克頓勛爵的“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等。在中華法系復興的道路上,我國法治并不拒絕和排斥西方法治文明成果,而是在黨的領導下不斷借鑒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并推陳出新。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理論不是憑空而生,它既扎根于對中華民族五千多年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守正創新之中,也吸納兼收人類一切優秀法治文明成果,從而鑄就中國式現代化之法治文明大廈。因此,要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法治文明成果,使中華法系更加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促進不同文明各美其美、美美與共”,為推動人類法治文明不斷發展繁榮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力量。
在汲取世界優秀法治文明成果的過程中,必須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為基礎,堅守中國政治制度的核心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同時積極吸納借鑒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深化中華法治文明,促進中華文明與世界各國文明之間的交流互鑒,是我們必須不斷追求的目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我們需要將世界上優秀法治文明成果有機地融入其中,通過對國外優秀法治文化和經驗進行研究,在汲取精華中豐富和發展自己的法律體系,以更好地站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時代高度參與建構全球治理的制度體系。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學習借鑒絕對不能簡單地奉行所謂的拿來主義,所有學習借鑒應當堅守“以我為主、為我所用”的主體性,認真鑒別、合理吸收,絕不能全盤西化,不能全面移植,不能盲目照搬。在具體運用時,應根據不同國家、地區或民族的法律傳統與社會發展狀況選擇適合本國特點的制度成果,并加以適當改造,使其轉化和發展為本土資源。無論何種內容被吸收或本土化應用,都必須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客觀需求來確定,必須回歸到我國法治現實和法治語境中。
結語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聚焦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建構,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可重新梳理定義法系概念,在此基礎上組織和研究中華法系歷史發展的時代特征,系統闡明作為中華文明重要組成部分的中華法系,從來沒有消亡也不可能消亡,相反,中華法系的偉大復興理應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在法治領域的標志性成果。在新時代新征程上,法律法學界勇擔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文化使命,在法治文化領域,應著力推動實現中華法系的偉大復興,為合力鍛造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在法治領域的標志性成果貢獻自己獨特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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