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貸款清償后仍有不良征信記錄 法院判銀行賠償2000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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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貸款清償兩年后,貸款人和保證人仍身處征信“黑名單”之中。
與銀行多次協商消除不良征信記錄,但均未果,最終發生糾紛。
庭審中,銀行抗辯稱,不良征信記錄的保存期限是貸款履行完畢后5年。
銀行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法院究竟會如何認定?
01
“難消”的不良征信
近期,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民事一審判決書,將一起因逾期貸款清償后未消除不良征信的糾紛公布于眾。
事情要從10年前的一筆個人經營性貸款說起。
2013年6月,朱女士和丈夫向河南光山農商行(下稱:光山農商行)申請了一筆29萬元的經營貸款,貸款期限3年,向某某夫婦為這筆貸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這筆貸款在償還了15萬元后,剩余14萬元本金及利息發生逾期。
為了追回剩余貸款,光山農商行將兩對夫婦告上法庭。法院調解后,決定由朱女士丈夫償還剩余貸款本息。
2020年11月,朱女士及丈夫成功清償剩余的14萬元貸款本息。
但是,兩年后的2022年7月,朱女士和保證人向某某查詢個人征信發現,兩人仍身處征信“黑名單”當中。
其中,朱女士的征信報告顯示:其于2013年6月向光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光山農商行前身)申請個人經營性貸款29萬元,2016年6月到期。截至2019年6月,貸款已變成呆賬,最近一次還款日期是2019年6月末,貸款余額14萬元。
向某某個人征信報告顯示,其是朱女士借款的保證人,保證金額仍余14萬元。
也就是說,在貸款清償兩年后,14萬元逾期貸款的不良征信記錄并未被消除,而是仍在朱女士和向某某兩人的征信報告中。
判決書顯示,朱女士和向某某曾多次找光山農商行協商,要求該行消除兩人不良征信記錄,但均未果。
最后,二人將光山農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記錄并各賠償1萬元損失。
02
電腦操作失誤
從判決書得知,在案件開庭審理前,朱女士和向某某的不良信用記錄已被消除。
庭審中,光山農商行辯稱,朱女士的借款已還清,因為電腦操作失誤導致征信未消除,但是光山農商行已經上報,中間因為疫情原因一直未處理好,但現在已消除。
對于朱女士等人要求賠償損失的訴求,光山農商行則強調不良征信已消,沒有給兩人造成實際損失,所以不應賠償。
面對這場名譽權糾紛,法院審理后認為,朱女士和向某某因逾期貸款被人民銀行納入不良征信名單,但2020年逾期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光山農商行未能及時向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申報相關信息,致使二人還款后近兩年仍未消除不良征信記錄,光山農商行具有明顯過錯。
鑒于兩人不良信用記錄已消,法院不再進行處理。
對于朱女士和向某某要求各賠償1萬元的損失,法院表示二人并未舉證證明。
但光山農商行確實存在侵害二人名譽權的行為,結合侵權人過錯程度及影響,法院最終判決光山農商行賠償兩人損失各2000元。
03
前有“關聯錯誤”
早前,裁判文書網也曾公布一則光山農商行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判決書,這場糾紛頗具戲劇性,受害人是一位姓馬的男子。
2019年,前去銀行辦理貸款的馬某,得知其在光山農商行處有9筆貸款業務,貸款本金共計約18.17萬元。其中8筆因為逾期未還已變成呆賬。
最早的一筆顯示貸款時間是1994年8月,貸款金額530元;最遲的一筆貸款時間為2003年6月,貸款金額57000元。
對此,馬某表示震驚,稱自己從未在光山農商行辦理過貸款。自己是一建筑公司的法人,因為征信上存在不良貸款記錄,公司在開展業務及招投標時受到嚴重影響,并直指光山農商行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
在這場名譽權糾紛中,光山農商行為自己作出辯護。根據辯詞,其中四筆合計為75104元的貸款,光山農商行稱已經歸還,真正的貸款人是“馬某”(非本案馬某,只是和馬某名字讀音相同)。另一筆32700元的貸款,尚未償還,經核實貸款人也不是本案馬某。
也就是說,光山農商行承認有五筆貸款,都不是本案馬某所申請。那為什么會出現馬某為此“背鍋”的情形?
光山農商行答曰:屬于關聯錯誤。
后來,法院經過審理,認定9筆貸款中,有2筆是馬某所貸,且存在違約失信,其余7筆均不屬于馬某的責任,而是光山農商行系統錄入時的關聯錯誤所致。
于是,法院判決光山農商行消除馬某征信中的7筆不良貸款信用記錄,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駁回馬某的其他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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