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財物2.75億 挪用5億 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一審被判死緩、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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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等4人受賄、挪用公款、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吳華利用擔任溫州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授信審批、貸款發放、出具履約保函、企業融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7544億余元;2013年至2015年,吳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單位資金5.08億元歸個人使用或出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2011年至2018年,吳華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5.01億元,造成溫州銀行賬面損失3026.0542萬元;2015年至2017年,吳華違反擔保業務管理規定,未經貸審會和董事會審批,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億元。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應予以數罪并罰。吳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予以嚴懲。
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以下判決:
對被告人吳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對被告人周良增、林深、何江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八年不等刑罰。追繳涉案贓款贓物及被告人吳華等4人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資料顯示,吳華,男,漢族,1968年12月出生,浙江云和人,研究生學歷,1990年8月參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履歷顯示,1990年8月至1996年3月,吳華曾在中國人民銀行云和縣支行工作,擔任會計科科員、副科長。
1996年3月,吳華進入交通銀行工作,先后擔任溫州分行財會處檢查輔導員,溫州分行辦公室秘書科科長、副主任,溫州黎明支行副行長、行長,溫州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紹興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09年12月開始,吳華擔任溫州銀行黨委委員,2010年4月,出任溫州銀行行長,同年11月,又擔任溫州銀行副董事長。
2019年8月19日,吳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隨后,2020年5月7日,浙江省紀委省監委通報稱,吳華被雙開。
當時,通報顯示,經查,吳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娛樂活動,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參與民間借貸;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系金融領域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數額特別巨大的典型,應予嚴肅處理。
此后,2020年8月18日,據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披露,吳華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一案,由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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