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節前發文:完善消費金融等四類非銀機構公司治理,部分機構董高監履職有效性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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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WEMONEY研究室
編輯|劉雙霞
2月3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標題為“改進非銀機構公司治理,夯實高質量發展基石”的文章稱,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四類非銀機構發展較為迅速,行業規模穩步增長,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對于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愈發重要。但公司治理水平與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差距。
銀保監會稱,總體上四類機構公司治理日趨規范,機制運作整體順暢,公司治理有效性逐步提升。但四類機構公司治理水平與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差距,相關治理主體的履職意愿、履職能力有待增強,內部制度建設和執行力仍需提高。
監管進一步明確,四類機構的公司治理水平不足主要表現為:
一是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非銀機構的股權結構大多較為集中,容易導致一股獨大問題。有的股東濫用大股東地位,違規干預機構經營管理,損害機構法人獨立性,成為風險根源或推手。有的股東意圖隱瞞資金真實來源,將銀行借款通過關聯方多次劃轉后,以非自有資金入股非銀機構,存在資本不實問題。
二是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履職有效性需提升。部分機構董事較少、一些機構尚無獨立董事,專門委員會獨立性、專業性不足,功能發揮流于形式。監事專業素質參差不齊,對董事進行的履職評價要素籠統、科學性不足,正面評價多、指出不足少,監督職能明顯虛化。部分機構高管配備不足,未實現前中后臺相分離。
三是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認定不嚴謹、不全面問題有待改進,不按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問題依然存在。從近年發生的股東違規案件來看,有的股東因自身資金緊張,授意操作人員通過隱蔽形式違規開展關聯交易,規避監管要求,不當輸送利益,已成為風險事件的重要誘因之一。
四是激勵約束機制需要更“重風險”。一些機構績效考核指標中風險與合規因素占比較低,激勵有余、約束不足。部分機構績效薪酬延期支付與追索扣回制度不完善,延期支付要求不滿足監管規定,實際執行效果較差。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不斷推動非銀機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持續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學性、穩健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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