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將女子送上征信黑名單 濮陽農商行被判賠償3000元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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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沒有替他人的貸款作過擔保,但卻意外被銀行以逾期貸款保證人的身份送上征信黑名單,導致無法正常辦理購房貸款。
近期,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判決書,將女子趙某的這一不幸遭遇公布于眾。
01
替人貸款作保本人渾然不知
在一次辦理購房貸款的過程,女子趙某因貸款被拒,意外得知自己被河南濮陽農村商業銀行(下稱:濮陽農商行)送上了征信黑名單。
事情的經過還要從一筆趙某不知情的貸款說起。
2011年,李某在濮陽農商行處貸款20萬元,趙某便是這筆貸款的保證人。
后來,因為貸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時歸還,造成貸款逾期,作為“保證人”的趙某便一同被送上征信黑名單。
然而,趙某表示,自己對這筆貸款毫不知情,從未對這筆貸款作過任何擔保,也從未和濮陽農商行簽過貸款的保證合同。
趙某認為,濮陽農商行向央行報送個人征信信息時,未履行告知義務,致使自己金融活動受到限制,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
于是,趙某將濮陽農商行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征信不良記錄,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合計6萬元。
02
簽名指印均非本人所為
對于趙某的訴求,濮陽農商行辯稱,趙某是李某20萬元貸款的保證人,保證方式是連帶責任保證,這一事實有趙某和李某及其他人所簽訂的借款保證合同和保證承諾書為證。
然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經趙某申請對貸款申請表、貸款擔保書等合同資料中“趙某”簽名及指紋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果顯示,簽名及指紋均不是趙某本人所為。
對此,趙某還支付了鑒定費1.56萬元。
法院認為,公民名譽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濮陽農商行在辦理貸款時對保證人的簽名審核不嚴,存在過錯,將不真實的保證人信息上報央行征信系統,構成對趙某名譽權的侵犯。
不過,法院表示,綜合考量侵權行為對趙某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大小、侵權行為過錯程度、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及精神損害嚴重程度,對趙某主張的精神損失費酌情確定為3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濮陽農商行消除趙某在央行征信系統中的不良記錄;賠償趙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同時,趙某因此案支出的律師費3500元、鑒定費1.56萬元以及案件受理費300元,均由濮陽農商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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